原住民保留地QmA Q1. 我是非原住民,是否可以購買原住民保留地? A1. 不可以 。 2.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,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,以原住民為限,非原住民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。 Q2. 我是原住民,要如何取得(分配)原住民保留地? A2. 原住民保留地設定 耕作權 或 地上權 登記,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: 1. 該原住民保留地已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(民國 79 年 3 月 26 日)前,由原住民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、或已由該原住民租用造林,並已完成造林,或依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,就其原住民保留地內得就原有自住房屋基地,申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。 2. 符合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款、或第 9 條第 2 款或為適應居住需要,由鄉(鎮、市 、區 )公所擬定分配計畫,就擬分配土地 擬訂 分配順序,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後,經 審查 核定後據以配與原住民。故有關原住民依法申請設定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,應依上開規定申辦。 Q3. 我的媽媽是原住民,可是我沒有原住民身 分 ,請問可以繼承我媽媽的原住民保留地嗎? A3. 依法令 規定: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,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,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。又繼承為移轉之一種, 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所遺之原住民保留地,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未具原住民身 分 ,自不得辦理繼承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,應由具原住民身分之其他順位繼承人繼承。 Q4. 我有原住民保留地,可以賣給非原住民嗎?可以設定抵押權給私人嗎? A4. 非原住民依法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,另依相關規定 ,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自得依民法、土地法等相關規定, 將其私有土地作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;惟私有之原住民保留地 宜為原住民開發使用 ,以維護其既有之權益。 延伸更多相關: http://cash0857580.com.tw 文章標籤 原保地 原住民 原住民保留地
留言
張貼留言